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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打詐四法修正,VAOTC 應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币追 Bitrace币追 Bitrace2024/05/16 09:30
作者:币追 Bitrace

隨著台灣詐騙案件頻發,社會各界對於打擊詐騙行為的呼聲日益高漲。 2024 年 5 月 9 日,台「行...

隨著台灣詐騙案件頻發,社會各界對於打擊詐騙行為的呼聲日益高漲。 2024 年 5 月 9 日,台「行政院」通過「打詐新四法」修正,其中包含「欺詐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草案。旨在通過將打詐政策專法化,強化對於詐騙行為的預防、打擊及懲處力度。

其中欺詐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提到了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對涉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的企業及個人,帶來了新的合規挑戰與法律風險。本文將概述修訂草案的關鍵內容,並為相關業者提供相應的合規策略建議。

涉虛擬資產之重點條例

台「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表示,「新法針對金融、電信及網絡等產業制定防詐措施,並課予業者防詐責任、嚴懲詐欺集團,加重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同時也建構被害人保護機制,以回應民眾對政府積極打詐的期待」。

其中對 Web3 業者應盡義務之描述主要出現在《欺詐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 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 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總則第八條提到,業者應對疑似涉及欺詐犯罪的客戶提高身份認證門檻,並進行持續的審核,如有必要還應對其賬戶使用權限作出風控限制,包括限制充值提款、交易金額甚至暫停凍結賬戶等;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第九條提到,業者應保留異常客戶實名信息與交易歷史記錄至少五年,並且及時向警察機關通報,後者會擇機要求相關業者對異常賬戶進行凍結或解除限制;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依原通知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第十一條進一步補充,在司法警察要求凍結涉案賬戶期間,若有受害人資金匯入或資金流存,應及時退贓給受害人。

對 Web3 業者及其用戶涉刑事風險之描述主要集中在《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中–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 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 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第三方支付服務。 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修正草案新增第六條,個人及機構在未登記情況下不得在台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第二十條之一、二項及第二十一條補充,不得以不實資訊欺詐虛擬資產服務開設賬戶,或冒用他人賬戶展業,或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賬戶用於非法活動,否則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

法條主要變化

不難看出,台灣本次針對打詐專法等相關條例修正中關於虛擬資產的部分,明確了受規管活動的範圍與定義,制定了清晰的規管路徑與刑責,打通了政企協作通道,旨在將加密產業更好地納入原有的金融監管和法律框架下。

受規管加密實體內涵變更

2018 年聯合國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將虛擬資產(VA)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為使用語及規範範式與 FATF 一致,本次洗錢防制法草案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修改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這意味著不僅是以機構模式經營的 VAOTC、VASP 、第三方加密貨幣支付工具等實體,基於中心化平台註冊的 C2C 承兌店鋪、基於社交軟件平台提供加密貨幣場外交易服務的幣商、線下找換店等也都將適用修正通過後的《洗錢防制法》與《欺詐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未登記則入刑

本次《洗錢防制法》草案修正第六條系新增條例,要求「(境內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的,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未完成洗錢防制遵循聲明而違法展業者,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5 月 9 日台「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在記者會上所指出「(新法)將個人幣商、事業幣商納入管理,沒有登記將會受到處罰責任」的言論並非危言聳聽,對目前仍未完成洗錢防制遵循聲明的境外交易平台、境內線上線下找換店、個人 C2C 商家而言,能夠繼續經營的時間已所剩無幾。

政企協作通道建立

《欺詐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對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盡之義務,有明確的描述,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資料進行持續審核,與執法部門建立協作以報告異常、配合凍結、依法退贓物等。 相關規則與實施均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主導,會同法務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單位參與。

這意味著打詐四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台灣加密行業與當地政府部門間也將迅速建立起監管與執法協作通道。 結合前兩項之內容,通過將境內外未登記虛擬資產服務機構或個人界定為非法,台灣大刀闊斧式解決了司法管轄權難題,同時也對當地其他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合規策略建議

作為加密行業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CEX C2C 商家、加密貨幣找換店等 VAOTC 在本次法律修正中首當其沖,受影響最大。 對於其中仍有志於在當地合規經營的機構或個人,bitrace 基於修正草案重點條例與主要變化,在風險用戶持續審核監控、政企對話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議:

1、重視了解你的交易(Know your transaction,KYT)。 VAOTC 應建立並執行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KYC)和反洗錢(AML)政策,包括對用戶身份的核實、交易監控以及風險評估。 而在此之外,KYT 作為 2C 加密貨幣企業維護安全、合規運營的基礎工具,對於防止非法活動、保護用戶財產安全以及提升平台信譽更是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這不僅有助於識別和阻止非法資金流動,也是展現合規意願的重要步驟。

2、主動與政府部門建立對話。 加密行業與執法、監管部門建立積極對話是當前趨勢中的關鍵一環,尤其在面對日益增長的監管壓力和市場需求之時,參與監管討論、建立行業協會與聯盟、尋求政府合規指導等,都將有助於促進加密行業與官方機構之間的有效溝通與合作。在過去,我們已經見證了台灣當地頭部加密機構們在這方面的努力。

參考鍊接

1、 打詐新武器! 虛擬貨幣 3 面向納管 國外幣商須落地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509701082-430104

2、01 討一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_內政部 法條 https://www.ey.gov.tw/File/ED7D49D4A2C6135B? A=C

3、 05 討二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_法務部 法條 https://www.ey.gov.tw/File/4DFC7CA2F4AB0A83?A = C

4、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 Id=1053&parentpath=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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